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
2013-12-03
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
(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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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中心”有管辖权。
(2)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2)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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