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2013-11-0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提议召开时

参考答案

A,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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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B.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C.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D.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3天内通知其他股东
A.甲有限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在3年以下
B.乙有限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为2年,不许连任
C.丙有限公司的监事全部由股东代表组成
D.丁有限公司的监事兼任公司董事
A.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
B.规模较小的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C.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D.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