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2013-09-11
2008年5月,李某在某展销会的8号柜台购买了甲公司组装生产、乙公司提供运输的彩电一台。一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李某的儿子受伤。李某欲向销售者索赔,但发现展销会早已结束,8号柜台不复存在。于是李某找到展销会的举办者丙公司,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但根据记录查到当时展销会上的8号柜台是丁公司出租。此案中,李某有权向其请求赔偿的有(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参考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点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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