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2013-08-2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葡萄酒购销协议,后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因丙过错,所提供的葡萄酒并未达到乙公司在合同中所明确要求的质量,乙公司欲追究责任,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追究甲公司责任,因甲公司为合同当事人
B.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产生新合同
C.乙公司应向丙公司追究责任,因丙公司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D.乙公司司向甲乙公司追究连带责任,因甲公司选任错误,乙公司实际给乙公司带来损害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替代履行问题。《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明确了第三人替代履行时仍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应当注意的是应当将第三人替代履行与债权债务转让制度区分开来,两者虽然有相似性,但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本题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仅由第三人来替代履行,而非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故合同未变更,基于第三人替代履行制度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故A 选项正确,BCD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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