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综合Ⅱ

简答题 景帝中六年诏日:“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腾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日二百,笞二百日一百。”又“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汉书•刑法志》
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汉景帝在刑罚制度上做了哪些改革?
(2)汉景帝改革刑制的原因是什么?
(3)如何评价汉代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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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菙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模,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自是笞者得全”。(2)从经济上看:肉刑残害肢体,减少劳动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政治上看,统治秩序已经稳定,统治经验    (3)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