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基础理论与知识
2012-10-11

某外贸公司与国外一进口商订立销售合同,我方出售长毛绒玩具10 000打。合同规定,2005年5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6月20日前装船。4月28日买方按期来证,有效期6月3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书面向买方申请将装船期延至7月5日,买方回函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7月3日货物装船后,卖方7月4日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2)作为卖方,应当在买方同意延期交货的同时,提醒买方修改信用证,并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交货。
理由:根据《UCP 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接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的任何约束,包括来往函电的约束、合同的约束及其他约束。本案例中,买卖双方约定的装船期改变。未改变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开证行,因此银行有权拒付。作为卖方,应当在买方同意延期交货的同时,提醒买方修改信用证,并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交货。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