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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中级经济法
2008-04-14

北京的甲公司和上海的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在天津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2002年5月1日之前在天津向乙公司交货,乙公司在5月10日前付款。4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但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经交涉无效后,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可以在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乙公司对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拒绝执行的,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多长?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甲公司应当在2004年的5月10日前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甲公司可以向上海或者天津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均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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