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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缮制与操作
2011-12-02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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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提单
(1)收货人(Consignee)填写有误,应将“TO ORDER”修改为“TO ORDER OF SUN BANK,P.O.BOX 201 GDANSK POLAND”。
解析:信用证上规定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行(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TO ORDER”为托运人指示提单。
(2)通知人(Notify Party)地点填写有误,应将“P.O.BOX 303 GDANSK,POLAND” 修改为:“P.O.BOX 203 GDANSK,POLAND”
解析:通知人的地址必须和合同以及信用证相一致。提单上通知人一栏地址填写错误,应为“P.O.BOX 203”,而不是“P.O.BOX 303”。
(3)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写有误,应将“SHANGHAI”修改为“DALIAN”。
解析:提单上的装运港应与修改后的信用证相一致。合同规定装运口岸为大连,故提单上装运港应填“DALIAN”,而不是“SHANGHAI”。
(4)唛头(marks and Nos.)填写有误,应将“BBB S/C HMW0501 GDANSK

解析:提单唛头处合同号与合同中的合同号不符,故应将“S/C HMW0501”修改为“S/C LT07060”。
(5)货物名称有误,应将“LADIES SHIRTS”修改为“LADIES SKIRTS”。
解析:货物名称应按修改后的信用证要求填写,必须与合同、信用证以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6)装运方式填写不完整,应在货物描述后面添加“effected by FCL”。
解析:信用证规定整箱装(SHIPMENTS MUST BE EFFECTED BY FCL)而不允许拼箱,故提单中应注明装整箱,即“effected by FCL”。
(7)毛重(Gross weight)一栏漏填写净重,应在后面添加“N.W.:2960KGS”。
解析:提单毛重一栏一般填写实际货物的毛重,但如果合同或信用证中有净重,则应把货物的净重填写在毛重一栏,且要注明是净重(N.w.)。
(8)提单签发日期有误,应将“JAN.08,2006”修改为“DEC.15,2005”。
解析:提单签发日期即发运日期。在填写时,必须注意,其签发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在本题中,补充资料已说明货物“于l2月10 Et备妥,装l2月15日NEW RIVER船V.001航次出运”,所以此栏填写的提单签发日期应该就是发运日,即2005年12月15日。
(9)提单上没有标明提单正本份数,应在“Number of original Bs/L”下面标明“THREE(3)"。
解析:信用证规定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FULL SET(3)OF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故必须在提单上标明提单正本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