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8〔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现就我区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的种类(7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以上(一)至(六)类教师资格统称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申请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师德要求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并撤销其假证书,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证认定机构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对象
1. 户籍在宁夏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毕业后户籍仍在宁夏各高校集体户口内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仅限毕业当年在宁夏申请认定,第二年起必须回原籍申请认定。
2. 工作单位在宁夏区内人员(在宁夏企业工作的,必须缴纳养老保险,缴纳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且仍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