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昌宁县教育局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认定条件
(一)对象范围
1、符合《教师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2、户籍在云南省昌宁县的社会人员。
3、工作单位在云南省昌宁县内,与工作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且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见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4.昌宁县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负责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现场确认工作。
(二)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暂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四)体检
申请人根据《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要求,携《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见附件)到县级以上医院按体检办法要求进行体检合格。
(五)思想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