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2017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认定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
4.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应该在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校进行教育实习,经考察或考核确认为合格以上等级。
(二)申请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一年两次)
网上申报的时间为: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0日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