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0日 期货从业(统考·期货法律法规)(第 7 期)
| 试题来源 | 期货法律法规 · 中国期货业协会官方考试大纲 |
|---|---|
| 所属考试 | 期货从业 |
| 所属科目 | 期货法律法规 |
| 对应大纲 | 《2024年"期货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
| 所属章节 | 第二章 期货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 |
| 覆盖知识点 | 执业行为准则与廉洁从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首席风险官管理 |
| 试题分值 | 单项选择题 2 分 × 3、多项选择题 3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合计 10 分 |
| 难度 | 基础 |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 )。
A. 可以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B. 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C. 经所在机构批准后可以以本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D. 仅可以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2.【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 )。
A. 无条件执行机构指令 B. 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C. 直接向司法机关起诉所在机构 D. 立即辞职并放弃报告
3.【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 )。
A. 保密义务自动终止 B. 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 C. 仅需保守国家秘密 D. 经原机构同意后方可公开客户信息
4.【多项选择题】(3 分)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 )。
A. 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 B. 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 C. 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D. 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5.【判断题】(1 分)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与解析
解析:考查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且未设置任何例外情形,故选 B。
解析:考查抵制违法违规指令与报告义务。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故选 B。
解析:考查保密义务的存续期间。该准则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故选 B。
解析:考查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基本准则。该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坚持三公原则与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以专业技能谨慎勤勉独立客观地服务投资者、保守秘密等要求,四项均正确。
解析:考查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第十条进一步列举了输送不正当利益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方式,故该表述正确。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期货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中执业行为准则与廉洁从业展开,覆盖禁止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违法违规指令的抵制与报告程序、保密义务在服务结束或离职后的存续,以及基本准则四项要求与廉洁从业的禁止性规定。
相关知识点详见 → 期货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二章 期货从业人员的守法要求 · 执业行为准则与廉洁从业
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https://www.cfachina.org/
说明: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发布的《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大纲,2025、2026 年考试沿用;其中《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为一般从业科目,《期货投资分析》为专项科目。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期货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