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造师 | 规定 | |
| 受聘单位 |
(1)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2)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 如果要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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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岗位范围 |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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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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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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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的 基本权利 |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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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的 基本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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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关的 监督管理 |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
| 类型 | 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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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 不予注册。 |
|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 |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 |
| 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 |
(1)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l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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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错造成 质量事故的 |
(1)责令停止执业1年; (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3)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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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人员 未执行法律法规 |
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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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有挂靠 行为的个人, |
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
| 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
(1)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 (2)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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