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型 | 内容 |
|
申请延期 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
核验施工 许可证的规定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
重新办理批准 手续的规定 |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 类型 | 内容 |
|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
| 四、对单位主管人员等处罚的规定 |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
施工企业资质 的法定条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
| (二)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 |
|
(三)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成工程业绩 |
|
| (四)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
| 资质序列 |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1)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2)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
| 企业资质 | 规定 |
| 申请 |
(1)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
| 延续 |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 变更 |
(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