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1)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缺陷进行检查,作出记录。
(2)对已经出现的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连接部位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3)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五、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验收合格;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本规范要求。
(4)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