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小额发行、私募和众筹制度要素信息表 单位:美元
豁免情形
要素指标
小额
私募
众筹
法律依据
A条例、JOBS法案之
第四章A+条例及
SEC最新实施规则
规则504
规则505
规则506、规则144、规则144A
JOBS法案之第三章
发行限额
0-2000万
100万
500万
无限制
100万
2000万-5000万
发行人资格
不适用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投资公司、“空头支票公司”、
不良行为者。
“不良行为者”不可援引
不适用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投资公司、“空头支票公司”、不良行为者。
投资限额
非D条例501规定的获许投资者,自然人的投资限额为其10%年收入和净资产的较大值;
非自然人其财政年度内10%年收入和净资产的较大值。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如果该个人投资者的年收入或其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则限额为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或净资产5%中孰高者;如果其年收入或其净资产中某项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的,则限额为该年收入或净资产的10%。
受要约人数
无限制
无明确限制,
但结合对“要约发行方式”的要求,
实际不能过多。
无明确限制,
但结合对“要约发行方”的要求,
实际不能过多。
无限制
无限制
购买者人数及资格
无限制
无限制
没有人数限制的“获许投资者”
和不超过35人的
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