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5日证监许可【2017】1110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10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至 8 月 29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10,009,999,850.00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350.00 份,募集户数为 2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开放期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