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13年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投资运作以及监督管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考点34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1)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中国证监会主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责令更换有关人员等强令整改的监管措施。
(2)公开募集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或者内部治理结构,集合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违纪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分情形,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计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2.对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可采取的措施
①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风险或者已经出现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监管措施,例如限制令、整顿、托管、接管等,进行风险处置,以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2)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可采取的措施
①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②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a.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b.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包括: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②被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对基金管理职责终止的相关规定
①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如果基金合同不终止,则应当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以使基金运作得以继续进行。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②在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或者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之前,原基金管理人应当担负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的责任。在临时管理人或者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后,原基金管理人与其应当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交接手续。
③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通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且需办理移交手续和对基金财产的审计,中国证监会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④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考点35
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