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组合的收益必须以期初资产值加权计算,或采用其他能反映期初价值及对外现金流的方法。
(4)在计算收益时,必须计人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收益。
(5)所有的收益计算必须扣除期内的实际买卖开支,而不得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
(6)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投资管理机构必须至少每季度一次计算组合群的收益,并使用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必须至少每月一次计算组合群收益,并使用个别技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
(7)若实际的直接买卖开支无法从综合费用中确定并分离出来,则在计算未扣除费用收益时,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的部分,而不得使用估计出的买卖开支;计算已扣除费用收益时,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及投资管理费用的部分,而不得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
四、GIPS 组合群设定的相关规定
(1)组合群必须以相同投资目标或策略定义。
(2)投资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新的技资组合纳入组合群。
(3)除非正式修订组合的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等适当理由,投资管理机构不可资组合在组合群间转换。
五、GIPS 信息披露与报告展示的相关规定
六、GIPS 另类资产及独立管理账户的业绩标准
七、GIPS 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