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知识点三、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一)大宗交易
1.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300万元,50万股)
2.上交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深交所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2)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金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1.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
2.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3.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1手(1手为1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4.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三)回转交易
1.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交割前可以卖出,A股和基金不实行回转交易)
2.债券竞价交易和权证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四)开盘价和收盘价
1.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格通过集合竞价(9:15-9:25)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2.上交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深交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五)除权与除息
1.当上市公司实施送股、配股或派息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就可能减少,因此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因送股或配股而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因派息而引起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息。
2.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知识点四、场内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
(1)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2)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2.共同对手方制度
(1)共同对手方(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3.货银对付原则
(1)货银对付原则(DVP)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原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了货银对付制度,但对A股、基金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的做法。
知识点五、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