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法规定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劳动;安排见习人员工作违反国家和本省相关工作时间规定;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当期接收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五)见习基地的评估。本办法加强了对见习基地的评估,对见习效果进行了评估反馈,并建立了奖惩机制,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确保见习制度落地实处。
1.办法规定每两年对见习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就业见习条件、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就业率等。
2.办法规定见习基地连续两年每年接收就业见习人员超过50人(含50人),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60%以上(含60%)的,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根据两年共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数量,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用于对见习人员的指导、培训等。
3.办法对见习基地的资格取消作出了规定,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应当停止就业见习活动,财政不给予支付补贴,两年内不得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
(六)办法根据1号文和3号文,对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和就业见习用人单位留用补贴3项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办理程序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