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组织存续时间较长,人数较多,组成人员基本固定,结构层次清晰,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被告人苗迎春在组织成立、处理内部事务、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过程中处于组织、领导、指挥地位,支配控制组织的资产,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郭某13受被告人苗迎春的指使,向组织成员栗程锦、苗秀英,王磊发放工资,并向栗程锦承诺将来给其安排正式工作笼络组织成员。2018年6月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集宁区朗庭酒店的经营权,安排敖毅任总经理,敖毅任命被告人吴日晖、贾宇飞、赵磊为中层管理人员,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郭某13、敖毅、栗程锦、王磊、苗秀英为积极参加者,其中郭某13与敖毅为骨干成员,被告赵磊、吴日晖、贾宇飞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滥用新闻媒体监督权力,操纵舆论工具,插手民间纠纷与经济纠纷,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诬告陷害、损害商品声誉等犯罪活动,以及威胁、殴打他人等多起违法行为,对所辖区域的媒体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形成了重大恶劣影响,严重干扰了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秩序及周边居民的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贪污、受贿、行贿、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公司印章、损害商品声誉、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寻衅滋事事实
(一)贪污事实
1996年10月10日,内蒙古乌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水泥公司)注册成立,系国有控股公司。罗振华(另案处理)在1999年至2014年期间,相继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董事长等职务。
2014年,原内蒙古电视台和原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合并成立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系公益二类正厅级事业单位。2009年,原内蒙古电视台新闻中心成立中部记者站,苗迎春被任命为该站站长。
1、2000年,被告人苗迎春通过罗振华先后以挂靠的乌盟集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星公司)和内蒙古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泰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乌兰水泥公司职工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乌兰小区)等乌兰水泥公司工程。乌兰小区开工后苗迎春基本以乌兰水泥公司支付的预付工程款及乌兰水泥公司抵顶工程款的水泥变价款作为资金来源,建设了六栋职工住宅楼(1期工程是1#、2#、3#,2期工程是4#、附4#、5#)和规划外的六栋建筑(6#、7#、8#、9#、10#、11#)。2010年3月17日,苗迎春利用罗振华提供的盖有乌兰水泥公司公章的空白购房款收据及伪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了上述规划外建设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属于乌兰水泥公司的74套房屋、车库分别登记在苗郭东、苗秀英等人的名下。经估价,上述房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806.527万元。
另查明,2002年开始,郭某13、苗秀英将上述非法占有的房屋中的多套出租,所得租金为380.402万元。
2、2009年10月,被告人苗迎春与罗振华商定以给乌兰水泥公司盖40套房屋为由,让苗迎春无偿使用乌兰水泥公司的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截至案发,苗迎春未向乌兰水泥公司交付房屋,并将已开发的乌兰花园小区住宅楼对外销售,经估价该土地使用权价值为2072.6222万元。
3、自2009年开始,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每年以预算的方式向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中部记者站拨付经费10万元,苗迎春以支付站内记者奖金、稿费的名义,通过虚列人员、伪造签名的方式将44.2518万元经费支出并转入郭某13账户。
4、2011年12月20日,苗迎春和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中部记者站实习记者刘某12等人乘坐的锡盟电视台购买并由中部记者站使用的一台车某为“×××”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苗迎春在内的四人不同程度的受伤。2014年11月13日,内蒙古电视台、内蒙古电视台中部记者站、锡林郭勒电视台三方签订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赔偿款用于苗迎春、刘某12、哈那、李玲玉所欠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一切费用及刘某12出院后治疗及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中部记者站承担。被告人苗迎春在代表中部记者站取得赔偿款后未依照协议要求使用,将其中的28.1675万元据为己有。
(二)受贿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