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中的风险信息交流,究其本质属于法律监督的范围。现代环境治理呈现多中心主义,治理主体应扩展至市场主体、公共组织等。传统的环境管理强调自下而上、单向度和强制性管理,现代环境治理和软法机制则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注重对话与沟通,强度共识与认同。通过加强环境健康风险信息的双向流动与交互,使社会群体能够通过环境信息交流渠道对身边的涉科学不确定性的风险信息进行共享,同时也能引导群众针对不同的环境健康风险信息来调整自身的风险规避行为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对环境健康风险采取法律监督,不仅能够降低科学不确定性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还能以环境信息交流平台收集、整合相关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的情报,为环境健康风险规制决策或应急管理方案的制定提供相应的数据材料。因此,在风险规制的法律监督上,传统的政府单向性的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制度理应转变为“政府—企业—群众—组织”风险信息多元交互制度。那么,在多元化媒体时代,风险信息交流进程加快的情形下,如何筛选有效的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如何应对在不同媒体平台上存在环境健康风险信息的信息差和信息失真等不确定性现象,成为环境健康风险信息交流的法律监督诉求。
(四)司法诉求
环境诉讼程序是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法律保障,但对于含有科学不确定性因素的环境诉讼案件,法官难以依据现有的客观事实和因果关系来作出司法判决。这样可能会导致,“在科学确定以前的漫长时间里,我们将被动地等待着环境损失或健康破坏以及合法利益受损的降临,而且即使去处理也仅具有补偿性,这种被动和带有补偿性的管理手段,并非法律的本意,法律更有效的作用是预防。”为了应对科学不确定性对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司法挑战,司法机关应当转变司法审判理念。在面对包括科学不确定性现象的环境健康风险,应当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损害责任认定上寻求突破口。因为,如何证明事实因果关系,如何明确风险行为人的风险责任认定,是对当前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关键。当事人若能够在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诉讼中证明其内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司法机关能够对环境健康风险的损害赔偿责任予以明确,即可对环境健康风险予以司法干预,以司法手段来保障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的运行。因此,不能再被动地处理涉及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应该对事实因果关系和风险责任认定进行明确,是环境健康风险规制解决科学不确定性问题的司法诉求。
五、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新要求
前文分析了涉科学不确定性现象的环境健康风险及其规制过程中所出现的挑战,为了解决涉科学不确定性的风险规制难题,将风险规制模式与法律运行相结合,为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提出立法诉求、执法诉求、法律监督语求及司法诉求,若要对相关法律诉求有所回应,必须要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在立法、执法、法律监督及司法环节中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问题,提出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新要求。
(一)立法上确立环境健康标准的缓和地带
要将科学不确定性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并应对风险软法与环境保护硬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就需要为复杂多变的科学不确定性留下软法空间。那么,在风险软法中,可以环境健康标准为基础,依据不同的行业环境健康标准确立风险标准缓和地带,从而为风险软法和环境保护硬法提供过渡空间。在环境标准的缓和地带中,还可以考虑具体的环境健康风险的特性、环境介质及受体等情况,以风险软法划定一定的标准范围,为科学不确定性留下立法的可能。
此外,囿于科学不确定性,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将某类风险划分为有阈值的环境健康风险和无阈值的环境健康风险。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两者的认定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以往的有阈值的环境健康风险可能在更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下,被认定为无阈值的环境健康风险。参考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他们都会在两者中间建立一个缓冲带,即警示标准,如美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土壤筛选值、德国的土壤警戒水平等。“当某种污染物质达到警示标准时,就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注意,应进一步查实是否会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存在重大危险,以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限制和治理措施。”针对这样的科学不确定性,通过这种“留白”方式来衔接无阈值和有阈值的环境健康风险,划定一定范围的缓和区,当风险处于有阈值和无阈值的模糊标准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就要针对具体的风险情况,以决定是否要采取风险规制措施。以软法方式设定环境标准缓和区,也为了后续的立法调整留下了可能。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运用于有阈值的环境风险中,这是在考量环境同化吸收能力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与输入量的基础上进行空气质量的监管。但我国建筑行业广泛利用石棉制品,其漂浮于空气中的细小石棉纤维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风险是不确定的,一旦吸入人体,经过多年的潜伏期后才会引起肺部的癌症疾病,因其潜伏期长,来源广泛,也就难以监测其排放量和具体来源,无法利用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予以规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硬法也不可能立即作出调整。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可以在风险软法上设置一定的缓和区,一旦监测到其达到某个警戒的数值标准范围时,哪怕尚未违反环境健康标准,相关部门也应当提前行动,预防该环境健康风险的扩大。在软法上设置环境健康标准的缓和区,能够为后续的风险评估、信息交流环节作准备,甚至还对环境司法诉讼具有证据参考价值。
(二)执法上区分风险评估的风险预防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