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国内的学者叶立国在汉斯·约纳斯责任伦理的“忧惧启迪法”基础上对不确定性提出更微观更具体的分类。叶立国认为,当代讨论科学技术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风险相关议题时,将逻辑递进的多种类型的不确定性混为一谈。科学不确定性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科学技术理论层面的不确定性、科学技术功能的不确定性、科学技术研究的不确定性和源于科学家、工程师以及科技成果使用者主观意志的不确定性;在当前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中,需要运用大量的科学知识和科技手段,才能使确定性法律规范产生风险规避的效果。笔者将结合叶立国的观点,从风险规制模式不同阶段的角度来探讨相应的科学不确定性及其对环境健康风险的潜在影响。
(一)环境健康标准制定阶段
风险的类型化引发学界对环境标准差异化的相关讨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风险的认识不断加深,对环境基准的研究也不断深入。然而,我国当前的环境基准研究水平相比发达国家较为落后,尚未系统开展环境基准研究,依靠零散的研究成果无法支撑我国相关环境标准的确定,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环境标准主要还是以借鉴国外相关研究为主,如我国空气质量标准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空气质量指南所制定。在缺乏充分的环境基准数据的情况下,我国相关环境标准的制定存在着科学不确定性的问题。在科学不确定性的影响下,大多数环境标准难以进行差异化处理,导致不同类型的风险难以有效的规制。
一方面,科学不确定性下难以区分有阈值和无阈值的污染物。由于缺乏符合国情的环境基准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的污染物质的具体风险阈值难以得到明确,只能对常见的污染物作环境健康风险标准控制,但大量的尚未被科学证实风险的无阈值污染物无法得到严格控制,最终致使无阈值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落空。例如对于某些微量化学物质的成分难以测量,当代科技水平难以明确其风险阈值。
另一方面,我国因缺乏相应环境基准研究,在风险标准上只能做简单化处理,依据环境功能区化进行分级标准一刀切,缺乏具体的预防性警示标准,尚未考虑保护对象之间的特性来明确不同级别标准,没有为科学不确定性留下缓存空间。如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简单将居住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划为二级标准,但是工业区具有大量的能源技术企业,其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健康风险更为突出,而我国尚未考虑到具体的环境差异以及保护对象的特性,使风险规制的目的难以实现。
(二)环境风险评估阶段
环境健康风险相比较于环境健康侵权中的损害后果,具有潜在性和难以计量性。在传统环境特殊侵权关系中,环境健康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通过具体直接损害所引起的经济损失数额进行衡量(包括预期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如医疗费、丧葬费、排污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而环境健康风险,作为一种潜在的环境侵权,在其风险转变为具体损害前,是难以用数字来衡量其经济价值。
因此,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来进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对不同的环境健康风险进行事前评级,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风险规制措施。参考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30日编制的《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境风险指数的计算需要以水环境风险指数、大气环境风险指数和综合环境风险指数为数据,依据五个环境风险评估步骤来最终计算出环境风险的等级。然而,风险指数算法指计标体系具有一定的选择性,风险评估员可以对相应的特色指标进行选择,对于尚未确定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尾矿库,可以采用类比的方式计算等级。但是类比计算方式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性,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便会导致最终环境风险评估的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