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对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2020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7日。原《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工信技〔2019〕5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杨凡、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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