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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被警示 执业两新三板公司年报审计项目违规(最新发布)(2)

时间:2020-04-09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
(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函证程序时,没有制作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没有发件快递单等证据,无

  (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函证程序时,没有制作函证程序控制措施表、没有发件快递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对往来账款函证过程保持了应有的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未对福华股份征信报告上的关联方实施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征信报告上存在部分直接关联关系的主体,没有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识别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在风险评估—认定层次组合风险评估中未评价重要资产和负债的计价准确性、权利与义务、列报与披露以及损益表重要科目发生、列报与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六)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执行的货币资金截止测试无审计结论,且存在检查的差旅费记录与附件不一致的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项目合伙人未在项目组独立性声明书签名确认,未完全遵守独立性的要求。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制作的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调查问卷没有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确认,未归档项目组内复核意见及回复,项目经理未在审计工作完成核对表上签字,第三卷审计工作底稿立卷人未签字。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肖志军、胡芬芳作为盈嘉科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志军、徐作璋作为福华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肖志军、胡芬芳和徐作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网财经注意到,今年3月17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所因执业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冠福”,002102.SZ)2016年和2017年度商誉审计违规被福建证监局监管谈话。

  天眼查显示,福华股份和盈嘉科技均为新三板公司。福华股份前身为东莞市福华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整体变更为东莞市福华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盈嘉科技官网显示,盈嘉科技成立于2000年3月,注册资金3200万元,是一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创新层企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志军、胡芬芳、徐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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