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允许抵免的情形 |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注意】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论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还是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其持股比例≥20%。 |
|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 |
| 2、抵免办法 | 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 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 3、抵免限额 |
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即抵免限额=我国税率×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 境外来源地 | 抵免限额(税法) | 境外缴纳税款 | 处理 |
| 甲国 | 25%×100=25万元 | 100×30%=30万 | 结转后,在5个纳税年度内抵扣5万 |
| 乙国 | 25%×300=75万元 | 300×20%=60万元 | 补税15万 |
| 项目类别 | 优惠措施 | |||||||||||||
| (一)免税收入 | (见讲义前述) | |||||||||||||
| (二)减免税所得 | 1、日常基础性农产品 | 免征(见书P1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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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日常农业 |
减半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口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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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三免三减半”: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享受该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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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
|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
(1)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2)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注意】所得≠收入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成本-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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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非居民企业 | (1)非居民企业的“只要有一个无”:减按l0%的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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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征: ①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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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QFII、RQFII (16新增) |
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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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小型微利和高新技术企业 |
1、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20%税率征收(16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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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自2017年1月 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8调整) | ||||||||||||||
| 2、高新技术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 | |||||||||||||
| (四)民族自治地方 |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 |||||||||||||
| (2)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五)加计扣除 | 1、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1)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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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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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18新增) ①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②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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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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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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