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 |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 | 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
|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计税公式 | |
| 从价计征 | 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1.2% |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
| 从租计征 |
(1)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但不含增值税) (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
12% |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 |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