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
| 其他发票 |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 |
| 适用范围 | 一般纳税人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税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 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 |
|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发票开具 |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
| 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 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列虚开发票行为 |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 发票使用和保管 | 使用 | 不得有下列行为:(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 拆本使用发票。(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 保管 |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美查验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