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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丨违规生产销售老年代步车,赔偿三倍购车款!(最新发布)(4)

蚂蚁考呗网     [ 2021-01-19 ]   点击次数:

森地公司获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森地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生产者,在案涉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亦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情况下,未对涉案车辆的使用限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作警示说明,也没有明确告知经营者张冷该车辆的真实属性,祁献卓出于重大误解购买森地公司生产的涉案车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有权向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张权益,张冷亦称系按厂家要求销售车辆,故森地公司处于销售源头的地位,应与经营者张冷共同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祁献卓在行驶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三倍赔偿的数额已能够弥补祁献卓主张的罚款等损失。故祁献卓主张因驾驶涉案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祁献卓一审诉讼请求未主张解除案涉车辆买卖合同,也未请求退还涉案车辆,故原判未予支持祁献卓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祁献卓、张冷的部分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7210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

二、张冷、河南森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祁献卓88500元;

三、驳回祁献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94元,减半收取计4997元,祁献卓负担4283元,张冷、河南森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295.5元,由祁献卓负担4283元,张冷、河南森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楚绍京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煜

小编有话说:生产企业借用旅游观光车名义超范围生产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车辆,销售商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这是当前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主要“套路”之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打击,避免更多消费者权益受损,毕竟像祁老爷子一样较真的人太少了。

经小编查询,本案车辆销售企业郑州市二七区鹏辉新能源汽车经营部已注销,未查询到行政处罚历史记录;生产企业河南省森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亦无行政处罚历史记录。

政策法规丨违规生产销售老年代步车,赔偿三倍购车款!(最新发布)

政策法规丨违规生产销售老年代步车,赔偿三倍购车款!(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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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1.借特种设备(非公路用场内观光车)名义超范围生产老年代步车行为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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