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7.8 消防安全管理
7.8.1 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7.9 其他
7.9.1 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参考文献
[1]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5]建标152—201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