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统一规范,2月20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落实风险控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严控跨区域经营几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要求商业银行应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明确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通知》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明晰地方法人的业务边界,引导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坚守发展定位。

银保监会公告截图
银行应自主完成重要风控环节
为了引导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此次《通知》也是对《办法》的进一步补充。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通知》落实风险控制要求,明确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同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谈及监管出台《通知》的考量,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分析称,《办法》颁布后,互联网贷款业务得到大幅规范,但这半年多来又面临一些新形势,出现一些新情况,例如去年下半年部分互联网平台在金融营销宣传方面的不当方式引发争议,此次《通知》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办法》内容制定更为完善的细则,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
对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的考虑,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明确限额管理量化标准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道。
同时,《通知》还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