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3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30万元;账户内余额超过3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其余额的10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二手房贷款:不高于抵押房屋评估价格的60%-70%,且贷款额不超过购房金额的80%。
(二)商品房贷款:购买期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购买现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二手房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对所购房屋进行贷前核查。
(二)房屋核查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及所购房屋所有权人(或售房单位委托人)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及未婚的以户口信息为准);
2.贷款用于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所购房屋不动产证及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银行卡;
3.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售房单位委托人身份证、售房单位账号;
4.购房首付款转账凭据;
5.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借款申请人及所购房屋所有权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交易(商品房直接办理房屋不动产证明),并向管理中心提供交易后的房屋不动产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
借款申请人到管理中心或各管理部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丧偶及未婚的以户口信息为准);
(二)购房合同和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四)借款申请人还款银行卡;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及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须到管理中心现场签字。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调查同意后,抵押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交由管理中心收存后,由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施工单位或售房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金额,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照管理中心统一规定和程序开始还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工作需要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借款人出具有效证明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不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必须将所购房屋用于抵押,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房屋开发企业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企业须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六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按揭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品房贷款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贷款金额、有无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商品房贷款项目必须五证齐全。五证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商品房贷款楼盘须为现房或主体结构封顶的期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均在有效期内,同时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董事会章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理中心、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