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核准,同时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也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1. 后调入我市工作的缴存人,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中缴存时间与在我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人,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同一户口中其它家庭成员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申请二手房贷款:在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与其在同一户口中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时,缴存人本人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
(二)申请商品房贷款:在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缴存人本人或与配偶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夫妻共同申请,同时借款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如不在同一户口且不能确定直系血亲关系,需公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确定其父子、母子关系)。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经济情况确定: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工资收入按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不需另行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二)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还贷能力按我市自由职业者缴存最低档标准进行核定。公积金缴存在异地的出具当地公积金缴存证明,按其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工资收入。
(三)共同申请人及配偶为已退休人员的,还贷能力按社会养老保险金收入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为60﹪。
第十二条缴存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一)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
(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或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高于6期的;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或其配偶在管理中心贷款系统中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以上未按时还款的;
(四)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或其配偶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心有不良记录的;
(五)以家庭为单位,已申请过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二次(含)以上的;
(六)以家庭为单位,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的;
(七)购买同一家庭其他成员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更名(包括但不限于夫妻更名、离婚更名等),但不需要进行交易房屋的;
(八)管理中心认定存在骗贷风险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