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考呗网 >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考试题库 > 法律法规 >

北京大学法学综合卷历年真题解析 【京研教育】(最新发布)(6)

蚂蚁考呗网     [ 2020-09-06 ]   点击次数:

1、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请问:新《律师法》的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较,出现了那些变化?(10分)

京研教育解析】(1)新《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新《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新《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调查,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还需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法学的相关理论,谈谈你是如何理解该规定的。(10分)

京研教育解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有利于保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建立完备的制裁机制,,特别是程序性制裁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否排除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没有相应的实施程序,也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

京研教育网址jyanedu.com),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教授投资创办,并有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知名高校的博士和硕士加盟,是一个最具权威的全国范围内的考研考博辅导机构。现今,京研教育已经发展成为集学历培训、企业培训、政府培训、出版发行、公职培训为一体的全国性的教育机构。

评论责编::admin
广告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