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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综合卷历年真题解析 【京研教育】(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0-09-06 ]   点击次数:

1、《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请结合这一规定,回答下列情形是否违法:

(1)一交警独自上路执法,拦住一位逆向行驶的司机盘问,并做出处罚决定。(5分)

京研教育解析】如果针对这种行为作出的处罚是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交警可以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50元以上的罚款,则应当执行第37条的有关规定。

(2)“黑车”司机主动揽客,某城管执法队员一人穿便衣上车,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录音笔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偷偷录下黑车营运过程。(10分)

京研教育解析】本案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便衣执法既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对于执法人员数量的规定,又违反了有关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的规定。而且,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这种便衣调查可能会沟通谋求罚款的权力滥用。

2、某乡政府发布文件《关于禁止买卖路虎牌化肥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因路虎牌化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禁止在本乡范围内买卖。这一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15分)

京研教育解析】是具体行政行为,判断标准是相对人是否特定、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本案中,该通知的实质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

民法(共30分)

1、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谈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15分)

京研教育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这种状况,主要是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内容。物权法适应现实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15分)

京研教育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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