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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保荐代表人考点真题汇总(四)(2)

蚂蚁考呗网     [ 2016-09-11 ]   点击次数: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耕地占用税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银行存款”。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
延伸:需要计入管理费用的有: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46、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
创业板大股东减持需要披露的【】
A、未来6个月5%
B、持股比例小于50%时
C、持股比例小于30%时
D、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少于5%时
答案:ABCD
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4.1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中小板没有此条】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4.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4.2.2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1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7、一揽子交易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D、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E、交易对方是同一方或相同多方
答案:ABCD
解析:《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5、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资本公积】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48、持续督导的期限
下列关于持续督导说法正确的是【】
A、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B、中小板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C、创业板的恢复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为恢复上市当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答案:AB
解析:恢复上市都是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1、《主板上市规则》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2、《创业板上市规则》
"4.2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者风险消除。"
三个板块都一样: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3、《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四)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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