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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
初始 计量 |
债券 投资 |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核算),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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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投资 |
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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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计量 |
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 | ||
| 重分类 | 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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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 |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 ||
| 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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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核算事项 |
交易性 金融资产 |
持有至 到期投资 |
贷款和 应收款项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权益工具 | 债务工具 | ||||
| 是否计提减值 | 不提减值 | 计提减值 | 计提减值 | 计提减值 | 计提减值 |
| 减值转回 | 通过损益 | 通过损益 | 通过权益 | 通过损益 | |
| 项目 | 计提减值准备 | 减值准备转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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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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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 |
|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公允价值上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