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动态

考试辅导

网校培训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万联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最新发布)

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2020-09-29 14:38 阅读量:
字号:

证监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万联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认真核查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我局。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推荐
同类高频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