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
| 所属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 |
|---|---|
| 所属科目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对应大纲 |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 |
| 所属章节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知识点名称 |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 |
| 适用等级 |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一般从业资格) |
| 考试分值 | 约 6 分 |
核心内容
- 解散的法定情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七项情形中,前三项属自愿解散,后四项属强制或者法定解散。
- 清算人的确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清算人的职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六项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这六项构成清算工作的完整闭环,缺一不可。
- 通知与公告的期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清算期间的存续状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这一规则意味着清算中的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仍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未了结事务、参加诉讼或者仲裁,但经营范围被严格限缩,超出清算目的的经营行为不受保护。
- 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即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清算报告与注销登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清算报告是注销登记的必备文件,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体现对清算结果的共同确认。
- 注销后的责任延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则是合伙企业责任制度的关键延伸:注销只消灭主体资格,不消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向原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破产程序并不免除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重要区别。
- 有限合伙企业的适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该法第三章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未作规定的,适用该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解散与清算属于第三章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同样适用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二条,但责任承担上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易错点
易错点:认为清算人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正确理解:清算人原则上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但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逾期未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易错点:混淆通知债权人与公告的期限。→ 正确理解: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期为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易错点:认为合伙企业一经注销,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即告消灭。→ 正确理解:依第九十一条,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企业被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也不免除。
易错点:认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已不能以自己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正确理解: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可以处理未了结事务、参加诉讼或仲裁,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记忆口诀
解散七情形记「期满不再营、约定事由现、全体决定散、人数不足三十天、目的已成或难成、吊销关闭撤销、其他法定原因」;清算人记「全体担任为原则、过半数可另指定、十五日内定不下、法院指定来兜底」;期限记「十日通知、六十日公告、三十日与四十五日申报、十五日报送注销」;责任记「注销不免责、破产不免责,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到底」。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合伙企业部分的重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与判断题出现,常考七种法定解散情形、清算人的产生方式与期限、清算人的六项职权、通知与公告及债权申报的期限组合、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清算报告与注销登记要求,以及注销与破产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预计分值约 6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起算条件是持续满( )。
A. 十日 B. 十五日 C. 三十日 D. 六十日
答案:C
解析:考查第八十五条列举的解散情形。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故选 C。十日、十五日、六十日分别对应通知债权人、确定清算人与公告的期限,与解散情形无关。
解析:考查第八十五条列举的解散情形。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故选 C。十日、十五日、六十日分别对应通知债权人、确定清算人与公告的期限,与解散情形无关。
2.【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可以执行的事务有( )。
A.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 清缴所欠税款 C.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D. 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新业务以增加偿债资金
答案:ABC
解析:考查第八十七条列举的六项职权。清理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均属法定职权,A、B、C 正确。依第八十八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即使目的为增加偿债资金也不例外,D 错误。
解析:考查第八十七条列举的六项职权。清理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均属法定职权,A、B、C 正确。依第八十八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即使目的为增加偿债资金也不例外,D 错误。
常见问题(QA)
- Q1:清算期间合伙企业还「活着」吗,为什么法律要这样安排?
- A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这样安排是技术上的必需:清算要清理财产、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这些工作都需要一个能够承受权利义务的主体,如果解散即消灭主体资格,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法处理,诉讼也没有适格当事人。同时把经营范围限缩在清算目的之内,是为了防止清算人借清算之名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存续」解决的是主体资格问题,「不得开展无关经营」解决的是行为边界问题,两者是配套的。
- Q2:为什么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还要对旧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A2:根源在于合伙企业的责任基础是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企业独立承担有限责任。企业财产只是债权人受偿的第一顺位来源,不是责任上限。如果注销可以消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那么合伙人只需先把企业财产分光、再办理注销,就能合法逃废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将失去保障。因此第九十一条明确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被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也不免除。有限合伙人则不同,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是有限合伙制度的核心特征。
-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 A3:一是情形题,从七个选项中挑出属于法定解散情形的项目,常见干扰项是「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企业连续亏损」这类不构成法定解散事由的情形;二是期限题,考十日通知、六十日公告、三十日与四十五日申报、十五日确定清算人与报送清算报告;三是主体题,考清算人的三种产生方式及其顺位;四是职权题,考六项清算事务并排除「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五是顺序题,考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与社保及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剩余分配的先后;六是责任题,考注销与破产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科。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