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是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