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想目标,在法治社会,应该是法的运行,即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基本过程。而法的实现最具体的体现就是个案。在发生经济法纠纷时,本着经济法理念,协调平衡涉讼方的利益冲突,使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得以发扬。在此过程中,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理应发挥其作用,体现其价值,定纷止争[4]。但在实践中我国尚未能做到此点。在经济法实务界,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人们更倾向于依赖立法和执法去推行国家的经济政策,而面对现实的经济法纠纷往往缺乏应有的关注,忽视司法的作用。
2、经济法立法更多是授权立法。于是,在经济法理论还不成熟、经济法基本立法还不完善,以及自上而下“行政主导”型的改革的背景下,经济法的运行呈现出一种纺锤形的结构:处于中间的行政权膨胀,而两头的立法和司法权则被压缩,尤其是司法权。
经济法理念(二)解决的手段
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又该如何回归司法的权威?如何让司法在实现经济法理念的过程中有所作为呢?鉴于尚未学习诉讼法,故简要分析认为有以下两点:
1、在可诉性强的经济法纠纷中,赋予司法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此权力的行使绝不是无限制的,司法者应该秉持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依照同样体现经济法理念的基本法律来裁判案件。
2、对可诉性不强的经济法纠纷,增加新的司法解决方式。主要是公益诉讼的方式,同时,同样要赋予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密切联系
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借助于此法可以实现理想的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它可以解决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等引起的矛盾冲突,建立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体现了个体经济公平同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实质公平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表明了经济生活中的社会正义。另外,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5]。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而来,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就是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回复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6]。当经济个体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往往需要运用相应的法律工具加以调和。这种法律工具的选择,应考虑法律的优化调整及适应某一社会领域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理念恰好适用该需求。具体而言:
(一)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所体现。但是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经济法尊重人权、实行经济民主和管理手段的人文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经济法的目标和宗旨都烙下了深深的理念。
(二)平衡协调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经济法在调整、协调经济关系时,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为己任,从而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利益目标的统一。
(三)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需要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要求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中,时时处处以社会利益和平衡协调为先,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四)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是经济法理念的结果性要素。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与私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地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可见,经济法并不是不关心个体利益,而是试图限制、禁止与整体利益冲突的个体利益,鼓励、支持与整体利益一致的个体利益,只有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作为自己的理念,才能追求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
经济法理念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