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初级会计考生抵触初级会计的原因之一就是经济法法条背不会,会计分录总记混,为解决广大考生这一难题,中华会计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必背法条,以下为详情:
总论:
【仲裁】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管辖】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
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7.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工作交接】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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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着快考试了,买课浪费钱?但是会计分录不会写,经济法法条不会背?
已听过课程,但对考点没有概念,某一部分知识学不透。书看得挺明白?一做题就错?一顿操作猛如虎,一看战绩零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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