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事部与建设部在共同发布《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今后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为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人事部和建设部还同时发布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施办法》。两部同时发布的《实施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从2002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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