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江苏省扬州扬中市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勤犯行贿罪、洗钱罪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随着姚某勤作案情节的曝光,有关鲁当柱受贿罪的更多细节也随之披露。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2003年至2006年间,犯罪嫌疑人姚某勤以江苏省扬中市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等企业的名义,利用时任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鲁当柱的职务便利,与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电气设备供销业务,并介绍其它企业给电建一公司供货,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期间,姚某勤承诺将其在电建一公司全部业务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回扣送给鲁当柱,鲁当柱表示同意。姚某勤先后多次给予鲁当柱现金累计11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由鲁当柱陆续交由其特定关系人袁某保管。
2004年下半年时,鲁当柱与姚某勤约定将部分回扣款由姚某勤代为保管,鲁当柱随用随取。截止2006年姚某勤与电建一公司停止业务往来时,经二人核对,姚某勤为鲁当柱保管的回扣款共计600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特别提到,为了避免个人账户或亲属账户钱款过多引起组织注意,鲁当柱曾让姚某勤为其保管受贿所得财物,而姚某勤用在内蒙古购买的房产充当了鲁当柱的“保险柜”,供鲁当柱随用随拿。
虽庭审中姚某勤否认该房产主要用于帮助鲁当柱存放受贿所得财物,但经过法庭询问,姚某勤最终表示,该房产他只是偶尔居住过。而鲁当柱也拥有该房产的钥匙及密码,可以随时进入房间,以便取款。
姚某勤还特别提到,鲁当柱曾提出,姚某勤在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项目,姚某勤需将利润的50%作为回扣款,支付给鲁当柱个人。为了获得更多的项目,姚某勤表示同意。但姚某勤及辩护律师认为,其中600万元回扣款并未实际送到鲁当柱手中,因此不应认定为行贿款。
对此,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证人证言、银行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以此来证明姚某勤行贿的事实。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公诉机关出具的鲁当柱证言中,其除了承认收取姚某勤回扣款外,还供述曾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过多人行贿款,共计3500万元左右。

▲被告人姚某勤。图源:包头中院
指示商人放贷 洗钱获利2000万
为了将所收受的钱财“合法化”,2010年6月,姚某勤按照鲁当柱的安排,将其保管的600万元回扣款和袁某为鲁当柱保管的160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款,及鲁当柱违纪经商获取的200万元共2400万元,连同其筹措的600万元累计3000万元,出借给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公司赚取利息。
公诉书显示,2011年7月至2016年10月间,姚某勤陆续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6526.5万元,并将其中部分款项按鲁当柱的要求用于给鲁当柱的多名行贿人员退还受贿款、为鲁当柱消费等用途。
为证明姚某勤洗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展示了鲁当柱的另一份证言,鲁当柱在接受监委及检察机关询问时表示,自1996年与姚某勤认识后,便一直有来往,关系比较好,会让姚某勤帮他保管受贿所得的财物,而且对于鲁当柱个人的工资收入及其家人的工作单位,姚某勤均详细知晓,姚某勤也知道其部分财物系受贿所得。此外,为了避免组织调查,掩盖犯罪事实,自2014年起,鲁当柱还曾让姚某勤等人帮其退款了部分受贿款。
鲁当柱称,出于对姚某勤的信任,在得知鄂尔多斯某房地产公司有经济需求时,便要求姚某勤与该公司联系,由姚某勤全权打理放贷的事宜。仅3年时间里,鲁当柱用受贿所得的2400万元,获取了2000万元的利息回报,且一直由姚某勤保管。“我要是需要钱,就让姚某勤从银行卡里取出现金,放置在呼和浩特的两处房产中,我随时过去取。”鲁当柱在供述中说。
庭审中,姚某勤及其辩护律师对洗钱金额曾提出疑义。随后,公诉机关出具了借款合同、银行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