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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遭拒,理由栏只写三个字“河南人”,女子告赢喜来登!(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19-11-29 ]   点击次数:

2.劳动者是否因歧视遭受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被告浙江某公司直接以原告闫某某系“河南人”为由,两次拒绝闫某某的求职请求,该公司拒绝理由本身就包含明显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属于直接就业歧视,直接剥夺了闫某某平等参与和平等被对待的就业机会,对其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构成侵害,故闫某某在求职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与浙江某公司歧视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推定被告浙江某公司对于其实施的歧视行为至少存在有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放纵损害发生的主观过错,具有可责难性。

二、被告浙江某公司侵害原告闫某某平等就业权,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关于原告闫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损失的赔偿。平等就业权涉及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属于一般人格权,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不仅会使劳动者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不能公平参与社会资源分配,难以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基本生活来源,更会阻碍劳动者的人格发展,使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受到排斥、归于异类,会感到自己的人格、自尊被无端地伤害,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劳动者精神造成损害,故本案被告浙江某公司侵害原告闫某某平等就业权,原告闫某某主张受到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法应予支持,酌情确定被告浙江某公司应赔偿原告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支出损失共计10000元。

关于原告闫某某主张赔礼道歉。本案被告浙江某公司对原告闫某某实施就业歧视,使得闫某某在求职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闫某某要求浙江某公司赔礼道歉,依法应予支持,故据全案情形确定由被告浙江某公司向原告闫某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浙江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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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因原告闫某某作为河南人遭受就业地域歧视而引发,但本案争议的本质系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不合理区别对待。

一方面,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人的特征几乎是无限的,今天闫某某因“河南人”的地域标签受到歧视,明天其他劳动者也可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容貌、方言、血型、甚至是姓氏、星座等等形形色色、举不胜举的事由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前述特征中只有极少数特征与工作及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相关,故对于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应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对遭受侵害的权利依法给予及时、适当救济,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自主用人权应当受到尊重,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的决定性、基础性作用不容否定,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就业意味着职业作为一种资源或财富的分配,有分配就会产生竞争,进而不可避免会产生差别,竞争促进发展,并非所有的差别对待都构成歧视,但对资源的分配应符合正义标准——相同者予以相同处理,不同者予以区别对待。歧视的本质不是差别,而是不正当的差别对待,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有必要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引导建立兼具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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