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南宁11月20日电(通讯员何家银 同晓志)11月18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检察院、横县人民法院、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三个部门共同监督2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陆某丰、彭某林在横县西津国家湿地公园沙埠码头附近水域增殖放流。当天,两被告人共放流成鱼54.84公斤,幼鱼约2万尾,鱼类有鲢鱼、草鱼、鳙鱼、鲮鱼等7个品种,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当地受损的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2019年6月,陆某丰与彭某林分别在郁江横县新福镇江口村河段、郁江横县南乡街河段偷偷电鱼,被正在巡查的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现场缴获二人电鱼工具、渔获物等。经过现场称重,陆某丰电捕渔获物为11.11公斤,彭某林电捕渔获物为2.6公斤。陆某丰,彭某林二人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很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既触犯了行政法规也触犯了刑法。
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对陆某丰、彭某林电鱼行为给郁江相关河段的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的专家调查分析后认为陆某丰、彭某林的非法捕捞行为给当地的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建议应由陆某丰在郁江横县西津水利枢纽坝上流水域放流成鱼44.44公斤,放流幼鱼8280尾,应由彭某林在郁江横县西津水利枢纽坝上水域放流成鱼10.4公斤,放流幼鱼10852尾,以恢复当地受损的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该院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法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决陆某丰、彭某林承担修复受损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支付评估费用、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释法,使陆某丰、彭某林二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接受该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愿承担评估费用,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横县人民法院征求双方意见后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并依法进行了公告。近日,陆某丰、彭某林主动在报纸上发布了赔礼道歉声明,支付了评估费用,并在横县人民法院、该院、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履行了调解协议书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