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施方案》中明确,市和各区县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分别指定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纳入本区域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项目清单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创新考核督察机制,实现改革区域全覆盖
除了上述创新措施,重庆还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由试点期间的市政府,扩大至全市40个区县政府(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构建“1+40”的市和区县两级赔偿权利人共同索赔工作模式,确保改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式地推进。
为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重庆在对督察考核加大力度的同时,将区县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中的生态环保考核,并将其作为《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重点内容进行部署安排,严格对标对表,真考实考,考出实绩,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助推绿色发展的制度利器,要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追究环境刑事责任,做到后果严惩。”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庆市将在今后的改革工作中加紧培育建立鉴定评估机构及配套制度,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技术支撑,确保改革工作深入推进。不断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察考核,加快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