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简答题【背景资料】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工程施工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2) 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3) 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 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事件2: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
【问题】
1.逐条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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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不妥当。
理由:设定的资格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
(2) 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妥当。
理由: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 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行政区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 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中标候选人。
理由: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不妥之处二: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
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就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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