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4-01-18
【背景资料】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有A、B、C、D、E、F、G 7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3:开标后,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报价修正函,将原投标报价降低265.32万元。招标人接收后要求评标委员会据此评标。
【问题】指出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考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参考答案】事件3中:
(1)开标后投标人递交(招标人接收)报价修正函不妥。
理由:开标后招标人不应接收投标人的报价修正函。
(2)招标人要求根据开标后递交的报价修正函评标不妥。
理由:开标后递交的报价修正函无效,不应作为评标依据。
【参考答案】事件3中:
(1)开标后投标人递交(招标人接收)报价修正函不妥。
理由:开标后招标人不应接收投标人的报价修正函。
(2)招标人要求根据开标后递交的报价修正函评标不妥。
理由:开标后递交的报价修正函无效,不应作为评标依据。